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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一)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老龄工作体制,保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工作条件。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都来关心支持老龄工作,推动本市老龄事业得到更大发展。
  (二)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政府部门在制定企业、房改、土地、医疗、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并注意听取老龄工作部门的意见,并同本市老龄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相衔接。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各类优惠扶持办法,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三)依靠社会力量,推进老龄事业的社会化进程。
  要通过兴办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价格体系多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专业队伍多样化的途径,大力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参加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运作形式,努力营造具有高效和活力的老年福利事业运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并研究制定与之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养老意识和敬老意识。
  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广大老年人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宣传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全社会敬老养老意识。各级领导干部、中青年职工以及在校学生要在敬老爱老工作中发挥表率、骨干和基础作用。
  (五)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司法行政、宣传部门要将其纳入普法范围。老年人要自尊、自强,学法、懂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协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力度,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组织。要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制定与现有法律、法规配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将老年人权益保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市、区县、街道镇乡、居村委四级维权网络建设,建立和健全联合执法、接待制度。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婚姻、财产、受赡养扶助、住房、教育、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等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要加强老年法律服务工作,普遍在社区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近、就地、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符合条件、有需要的老年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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