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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提出的《吉林省“十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坚持有进有退、突出重点、收缩战线、优化配置的方略,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和控制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和布局。按照全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实施方案,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加快企业联合、兼并、资产重组,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向公益性行业和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高技术产业等关键领域集中。
  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领域,包括支柱产业、基础性、安全性、公益性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在保持适当控股比例的同时,积极吸引非公有制的进入,以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为主要形式,采取中外合资、兼并收购、资产重组、企业间债权转股权及出让国有产权等多种形式,吸纳各种经济成分共同投资入股,变单一的国有经济投资主体为多元投资主体。对绝大部分制造业、建筑业和商业、服务业等竞争性领域,不再实行国有独资和垄断经营,依据产业和行业特点采取出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职工期股买断、实行股票期权等方式逐步退出。
  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兴办非公益性国有企业;除特定领域外,不再采取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形式,县、区经济原则上不再新建国有企业。
  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全面落实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放开准入领域,营造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发展环境,促进新型合作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超常规发展。抓住东部发达省区民营经济向中西部扩张和转移的机遇,引进一批名牌企业和产品;结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推进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转制一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围绕高科技产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联办或参股等形式兴办一批民营科技型企业等个体私营企业;以发展专业化生产和专业化市场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产业和区域经济特色的个体私营企业群;对已形成一定规模和竞争优势的民营经济业户,采取有力的扶持政策,壮大一批龙头企业。
  (五)推进城镇化,建设各具特色区域经济。
  以提高城市化水平,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目标,加快城镇化进程,发展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
  突出中心城市带动,强化长吉经济发展中心。按特大型城市功能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加快长春吉林两个特大城市现代化建设,构筑长吉经济走廊,提高城市运转效率、承载力和辐射带动功能,强化中心城市作用。
  发展大城市,培育区域中心城市。以地级市为重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经济支撑,扩张规模,增强带动功能,培育和发展2-3个人口规模50万-100万的大城市,形成承接长吉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中心。
  有重点地发展中小城市,构筑二级区域发展中心。有重点地发展中小城市。以地级市和县级市为基础,在确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建设特色鲜明、有产业支撑、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现代化中小城市群体。县级市和部分县城向20万-50万和10万-20万发展,形成二级区域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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