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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红包”的,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数字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将赠送给单位或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的,按送“红包”行为处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集体作出决定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实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如实报告组织或单位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当作“红包”送出的公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送“红包”的;
  (二)索要“红包”的;
  (三)赠送和收受“红包”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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