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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食用碘盐销售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调整食用碘盐销售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1]117号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有效提高我区合格食用碘盐的市场覆盖率,确保实现国家提出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近几年来,我区盐业系统不断加大盐业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私盐贩销行为,实行了市、县盐业公司对农村基层零售网点送货制。由于稽私和运输费用的增加,使区内盐业三级批发企业普遍发生亏损。为了确保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合格食用碘盐的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6月25日起,适当调整我区食用碘盐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照顾贫困落后地区、以川区补山区、以城市补农村,并与毗邻省、区价格水平衔接的原则,取消城乡差价,对市、县城市以外的零售网点一律实行送货制,全区实行统一的三级批发、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各盐种的二级批发价格(自治区盐业公司对各市、县盐业公司调拨价格)由自治区盐业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食用碘盐批零差率由现行20%改为16%。
  四、500克装复合膜塑料小包装袋差价,继续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500克装碘盐复合膜塑料小包装袋差价的批复》(宁价(农轻)发[1999]15号)中的规定执行。1000克装塑料小包装袋差价,继续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食用碘盐价格的通知》(宁价(农轻)发[1999]9号)中的规定执行。
  五、多品种食用碘盐、肠衣盐、特殊用途的食用盐销售价格,由自治区盐业管理局按照以下作价办法负责制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具体作价办法为:二级批发价格在实际进货价格加区外运杂费用的基础上,顺加13%进销差率制定;三级批发价格在二级批发价格加区内运杂费用的基础上,顺加17%进销差率制定;零售价格在三级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顺加16%批零差率制定。全区不实行统一的三级批发、零售价格。
  六、各市、县盐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经营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用碘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价格销售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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