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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200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1]213号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问题的函》(粤教考[2001]5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为减少收费项目,将中学报名考务费改为“考试费”,并入省政府已批准的教育部门收取的“考试费”项目中。
  二、将按每生收费改为按每生每科收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科不超过10元,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幅度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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