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实行“全面起步、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2001年,所有乡村集体企业改革要全面起步,重点抓好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做出具体规划,每年至少要完成任务的三分之一。到2003年,全区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乡村集体工业企业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多种形式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切忌“刮风”和“一刀切”。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多种改革形式。
(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采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现有集体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经过规范后应逐步改为股份制企业,改制后可以继续由集体控股,同时鼓励由个人、经营层或经济联合体控股。
(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大、效益好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采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集体可控股,也可参股。
(三)出售。乡村集体企业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其净资产可以出售。
(四)兼并。效益不好、亏损或资不抵债、实力较弱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由实力强、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兼并重组。
此外,乡村集体企业也可以探索组建企业集团,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
四、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界定和管理办法
(一)清产核资。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必须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按照评估的资产价值量进行帐务调整,评估结果要向企业职工和社区农民群众张榜公布。
(三)产权界定。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其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村行政组织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或很少投入资本金,而由其担保贷款发展起来的企业还本付息后形成的资产,其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其产权应予以界定,其中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那一部分存量资产可以实行分红权量化并以现金配股的做法;企业用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他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属职工个人享有的财产作为资本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职工所有,按比例量化给职工个人,可以继承和转让,但不能从企业中剥离出来。
产权界定有争议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