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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产权界定报告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乡镇企业局备案。
  (四)股权设置。一般可设乡集体股、村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股及社会个人股。无论何种股权,均不得退股。在股份结构上,鼓励提高非集体成份的股份比例;鼓励职工持股、扩大职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鼓励经营者、管理骨干、技术人才、营销骨干多持股、持大股,形成“职工参股、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格局。
  (五)收益分配。股份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企业、职工、股东五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各种规费和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做到各种股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分红率应低于企业资产利润率。
  (六)产权转让。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拍。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拥有优先购买权。产权转让应以资产评估值为依据,其价格可高于或低于资产评估值,但最低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的30%。对于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无形资产部分可以单列,不计入转让价格内。转让产权的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收回。对于转让价款较大,购买者一次性支付困难的,在有担保或抵押的前提下,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价格的30%,付清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欠交部分应按银行同期利息率计息。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的,如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应交款10%-20%的优惠;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或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不低于标定地价50%的比例收取。出让合同签订后6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以再给予标定地价10%的优惠。
  (七)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改制中,有欠税或金融债务的,其债务的处理必须有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参加,不得逃废国家税收和金融债务。债权处置总的原则是:对于滞留在外的企业债权,由企业负责收回。债务处理原则是:(1)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债务可按债权人的本金比例在出让金中偿付;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的债务可按债权人的本金比例从租金(承包金)中逐步归还。(2)对由金融、财政部门历年借贷款为主形成的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由有关部门接收企业,盘活资产还债;二是转化股份,债随股转;三是利用债权,承债兼并;四是在企业净债务中,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一定比例,其余部分由原兴办企业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偿债办法。(3)企业职工在企业的集资,原则上转为改制后企业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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