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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5.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改制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
  6.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7.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有关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部门支付。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
  (二)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集体产权转让收入可留在改制企业使用,企业按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对微利企业,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资产占用费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交3-5年的资产占用费。
  在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涉及土地权属和用途改变的,应当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在项目安排上对改制企业予以优先照顾。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扶持龙头企业资金时要给予倾斜;属科技型企业的,在扶持技改项目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四)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在上市融资方面予以重点扶持。金融证券市场将设立创业板,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择优扶持已改制的科技型企业上创业板。
  (五)集体企业改制后,无论改为私营、个体、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上交税费的渠道不变。
  六、切实加强对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和开拓意识,要充分认识到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工作的复杂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不断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改革的目标任务。
  (一)搞好调研,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和配套措施。各地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出台推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内容、目标、思路、措施、步骤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并就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份设置等出台配套文件,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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