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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本省公民旁听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议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本省
公民旁听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议办法(试行)
(2001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使本省公民能够更多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省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申请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
  第三条 为了便于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每次常委会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预定时间、主要议题等。
  第四条 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按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
  第五条 每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公民名额为10名,名单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
  第六条 旁听公民名单确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连同会议有关事项通知旁听公民。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旁听公民开会,发给旁听证和有关材料,并告知旁听会议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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