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
等单位制定的《吉林省工程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体改办、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编办、人事厅、工商局、物价局提出的《吉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吉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我省现有勘察设计单位452个(包括中直30个),几十年来为我省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的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是五、六十年代初期成立,多数仍然是事业单位的性质。加之勘察设计单位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离退休人员多,税费负担过重,一些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问题,影响了勘察设计单位的健康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11号)是当前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改革非常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既为勘察设计单位指明了方向,又给予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调整勘察设计收费、减半征收所得税等扶持政策,应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和“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改革目标,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管理体制,改企转制。
(一)调整管理体制的方向:
1.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整体进入企业集团。
(二)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勘察设计单位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原则;
3.坚持尊重基本建设客观规律的原则;
4.坚持适当竞争的原则,一个行业应当至少保留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