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管理体制的主要程序是:
1.勘察设计单位自报;
2.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省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隶属关系。省政府文件已明确了隶属关系,进入大型企业集团的勘察设计单位,这次原则上不再调整隶属关系。
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改革。
大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可以一步到位,即在改企业时,直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改为国有科技型企业,再逐步进行公司制改造。多数大院应当改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原则上应当改企建制一步到位,即改企业与企业制度创新同步进行。中小院改制不强调一个模式,可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倡以下几点:一是勘察设计单位属于竞争性行业,原则上国有资产可以大部或者全部从中小院退出,使中小院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成为出资者,并由此产生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当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勘察设计人员担任,逐步过渡到注册人员领衔执业。三是合理设置股权,技术骨干和经营者应当成为企业的主要持股者,一般职工主要通过按劳分配实现自身价值。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还可以适当按股分配。对经营管理者,还可探索“年薪制”、“期股期权”等分配机制。
三、转制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产权,可以整体或部分地向本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和职工实施竞价出售。受让方为法定代表人或技术骨干的,一般在5年内不得再转让。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产权转让原则上须以受让方接转改制企业经评估并依据政策规定确认的债权债务,接收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为前提。
四、此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应采取各种有效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改革方式,宜股则股、宜卖则卖,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或形成规模经营。各级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帮助改制单位做好改制方案的审核、财产清查、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划转与转让、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产权登记等工作。整体改制涉及资产评估的,由主办单位商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