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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等单位制定的《吉林省工程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的数额为转让底价,确需降价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经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的10%以内浮动。如超过10%降价出售,须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2005年10月1日前改制的单位,经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所有者权益为正值,在应扣除费用后仍有余额的,由受让方支付等额货币资金买断。其中一次性交纳应交价款的,给予应交价款减收30%的优惠。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50%,且分批付款期限不能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须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债相抵后所有者权益为零者或负值的,以零价出让。
  六、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全体职工整体买断产权的改制企业,如确有需要,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出售国有资产的净收入(包括分期付款的净资产)留在企业有偿使用,同时规定还款的年限和比例,使用方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同级财政交纳资产占用费。
  七、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时,允许将属于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可以采取整体移交有关部门管理或通过转让产权创办企业实体的方式实现。
  八、国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职工原有的国有职工身份随之解除,职工在改制前对形成本单位净资产所作的劳动贡献补偿,按有关政策执行。
  九、我省将对原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将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制定。
  十、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原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字样原则上准予保留。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名称,以便于原有勘察设计市场形象的延续转换和债权的清收。
  十一、对暂不具备直接改制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整体租赁企业资产,租赁费不能低于同类资产所提折旧费,也可先租后买,即在租赁的基础上逐步过渡为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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