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按不低于评估价值20%的比例交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用租赁方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等额价值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对所出租的资产参照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季或年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在承租方所交给的租赁费及租赁保证金累计达到所租赁的资产总额时,租赁双方可以办理产权出让法律手续。租赁期间经出租方核准的技术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可抵冲租赁费。
十二、国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职工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十三、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与原勘察设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对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失业保险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四、从2000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统筹层次,分别以2000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0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0年10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0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