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0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意见》规定调整执行。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改制勘察设计单位职工距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勘察设计单位批准,可以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勘察设计单位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缴费工资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及国家和省的规定作适当调整。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十五、改为企业的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六、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科技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文件执行。
十七、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和享受企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一)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二)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两个低于”的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三)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结余及职工的集资款、抵押金,改制时应补发或退还职工。暂无力补发或退还的,要做出偿还计划,明确偿还责任、偿还办法和期限。改制前结存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属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改制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转为职工股金,职工对这部分股金拥有终极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