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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等单位制定的《吉林省工程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发动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职工的意愿选择好改制形式,形成预案,正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进行审议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十九、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如下材料:(一)改制请示。主要内容有:单位近年经营状况主要数据、即期资产总值及结构、拟定的改制形式,改制后企业名称、出资方式、注册资本(股本)金总量及结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二)改制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有:对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分析、改制模式的选择和现实的可操作性、改制后企业发展远景及效益预测、以及对职工安置等承诺的可行性做出综合分析。(三)改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总体目标设计及完成时间、分阶段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改制组织领导机构的组成等。(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实施改制的决议。(五)出售给法人、原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单位部分职工的,附改制企业和购买方的协议书。(六)改制后拟新组建企业的章程(草案)。(七)主要债权人对改制后的债权处理意见。
  二十、主管部门向审批权限部门申报。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在收到拟改制单位的申请后,对具备条件的予以审核并上报审批权限部门。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经贸委、体改办、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编办、人事厅、工商局、物价局审核批准;市州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报当地政府授权的审批权限部门。上报时应报送如下材料:(一)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请示的审核意见。主要内容有:认可的改制形式、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名称、股本金总量及结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等。出售给法人的,还应有对购买方的基本情况介绍和出售原则等。(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请示、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代会决议、新组建勘察设计单位的章程(草案)。(三)资产评估机构报告及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确认书。(四)国有股股权管理文件(有国有股的)。(五)已进行财物状况审计的附送审计报告。(六)贷款银行出具的债权债物落实情况文件及债权保全文件。
  二十一、审批权限部门向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主要内容有:批准的改制形式、改制后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本)金额度与结构的设定原则、以及认为应该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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