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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去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一些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方面的诸多因素,目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未得到彻底根除,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把打假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在前一阶段打假联合行动的基础上,以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建筑用钢材、汽车配件、拼装汽车、商标印制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声势浩大、专群结合、扎实有效的打假专项斗争,通过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力争在年内根本扭转我市假冒伪劣商品量大面广的局面。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再接再厉,把打假联合行动引向深入。
  为了切实做好当前的打假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联合行动
  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由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工商局、市贸易办、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查处制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食品(包括肉类、食盐等产品)及无证、无照生产和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养殖场病死畜(禽)要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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