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我区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和执行意见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2001]3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和执行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还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单位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和执行意见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批准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为1622.8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776.3万立方米,抚育间伐352.7万立方米,其他采伐493.8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822.7万立方米(出材量526.6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14.5万立方米,烧材485.6万立方米。商品材按林分起源分:天然林采伐限额69.8万立方米 (出材量41.7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 752.9万立方米(出材量484.9万立方米)。全区毛竹年采伐限额为2268万根。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解意见和保障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
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为1622.8万立方米。根据我区各森林经营单位的资源现状和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原则,经研究,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一)分解到294个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总限额为1557.8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757.7立方米(出材量484.6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14.5万立方米,烧材485.6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