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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全额控制和分类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自治区分解下达给各编限单位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分解下达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 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因加快发展速生丰产林、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县(市)、地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预留的限额指标中调剂解决。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超限额采伐林木。
各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材要实行全额控制,分类管理。抚育采伐限额只能用于营林措施的中幼林间伐,严禁挪作他用。各地要采取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等积极措施,鼓励依法开展抚育间伐,以提高林分质量。要按照抚育间伐的规程,严格管理,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差”等降低林分质量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程和设计作业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还要加强对其它类型采伐限额的管理,严格执行林种结构调整和低产林改造审批制度,防止以调整结构和低改名义变相毁林开垦。
商品材采伐限额中的人工林和天然林限额指标分别单列。天然林采伐限额主要用于天然起源的杂木林、云南松林的采伐,是各编限单位每年采伐商品材天然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人工用材林内零星分布的天然杂木,不纳入天然林限额管理的范围。人工林采伐限额只能用于采伐人工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采伐人工林。
各地要严格实行天然林和生态林的采伐分类管理。对重点保护区内的天然林和生态林,严禁一切采伐活动;一般保护区内的天然林和生态林,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办理采伐证后方可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禁止商业性采伐;经营区内的天然林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坚决杜绝乱砍滥伐天然林和生态林行为的发生。
商品材实行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双重控制。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在自治区核定的商品材限额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木材生产计划只能下达到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控制,是各森林经营单位年度生产商品材的最大限量,严禁超限额、超计划生产商品材。各地要对商品材中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在不突破商品材采伐限额总量的前提下,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对这部分采伐限额指标进行年度之间调剂,实行5年总量控制,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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