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用材和烧材不能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只限于农民和林区居民的自身用材。农民自用材必须严格执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制度,其采伐指标可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以村为单位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定时间、定地点采伐。烧材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严格审批,并通过试点逐步做到“定点、定时、定量”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不断探索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办法,鼓励林农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继续抓好改灶节柴、改燃代柴工作,大力发展沼气池,积极推广应用煤、电、液化气等,多渠道、多层次地开源节材,降低烧材消耗。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强化林木采伐源头管理。
凡是采伐林木都必须依法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否则一律按滥伐行为予以追究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没有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或林木权属不清的,不予办理采伐证。凡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才可以发放采伐许可证。对违法发放采伐证,或发证不规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要对凭证采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不能只批不管。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及城镇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以及个人采伐林木3亩以上的,必须搞好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
各地必须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森林采伐源头管理作用,切实抓好伐中监督和伐后检查验收工作,防止无证采伐、异地采伐等行为的发生,提高凭证采伐率,使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五)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的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运出区外的木材必须持有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区)木材运输证》,该证由自治区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地、市林业局核发;区内流通的木材必须持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区内木材运输证》,该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件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