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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查站是负责术材运输管理的基层执法单位,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立或撤销。各地要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提高检查人员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职能, 防止非法来源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使术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术材,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运输木材的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证签发管理的检查监督,严格依法办理运输证,坚决杜绝违法办证行为的发生。
各级林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木材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术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把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六)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 认真做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森林资源调查。要加强林业调查设计院(队)的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其森林资源监测的积极性和骨干作用。要建立健全县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坚持每5年进行一次复查。依法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国有森林资源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每5年进行一次规划设计调查,县集体森林资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10年开展一次规划设计调查。要逐级建立森林资源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情况。要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查出超限额采伐、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涉及到谁,一律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要建立破坏森林资源监督举报制度,加大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对一些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在新闻媒体曝光,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自治区林业局要对各地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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