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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9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发挥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局制定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涉外税收政策的规定,属于报批范围的减免税,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审批
  企业获利年度确认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将审核表、确认证书,于次年6月30日前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见附件1、附件2)。
  (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按预算级次审批(中央级和省级的企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见附件2)。
  (三)享受出口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70%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报省局备案,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享受政策的出口型企业核准一次,未达到出口比例标准的,当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2)。
  (四)享受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企业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核,上报省局批准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见附件2),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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