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外贸厅发放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
2.以前年度减免税审批手续;
3.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五)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1.范围: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程序及期限: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依照税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上报省局审批,并提供如上资料(见附件2):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3)企业的章程、协议、合同;
(4)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表;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7)历年弥补亏损审批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省级国税机关批准,5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级国税机关批准。上报省局的时间为年度终了后所得税汇算前的3月30日前,超过此期限的将不再受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损失数额,可以按照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申报(见附件3),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管税务部门的调查报告;
(二)《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三)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确有财产损失的证明资料。
三、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一)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