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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时间: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税机关批准后,办理退税(见附件4)。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2.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3.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时间及权限: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国税机关(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附表),同时上报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
  (一)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权限: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于次年的3月30日前上报省局审批。同时上报以下资料:
  1.技术开发决议书;
  2.技术开发可行性报告;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增加抵扣申报表(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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