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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修订1987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起草修正案)。
  (十一)为了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起草)。
  (十二)为了加强盐业管理,规范盐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顺利开展,制定盐业管理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十三)为了加强海岸线利用管理,保护海岸陆域和近海生态环境,保护海岸线自然景观,制定海岸线利用保护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发展计划委、建设厅、交通厅、水产畜牧局、环保局起草)。
  (十四)为了加强小城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镇化水平,制定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十五)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制定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十六)为了有效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明确救灾责任,规范救灾程序,提高救灾的组织协调、指挥决策能力,使灾区人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一)、(二)、(三)、(四)所列政府规章草案,有关主管部门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抓紧审查修改,在2001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其他政府规章草案,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01年7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2001年11月底前完成审查修改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2.职业安全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办法(自治区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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