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
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
(市委[2001]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浙江省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国函(2001)13号)、省委《关于撤销中共萧山、余杭市委、市纪委,建立中共杭州市萧山、余杭区委、区纪委的通知》(浙委发(2001)11号)和省政府《关于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通知》(浙政发(2001)12号)精神,切实做好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机构变更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撤销中共萧山、余杭市委,建立中共杭州市萧山、余杭区委;原萧山、余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改为杭州市萧山、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原萧山、余杭市人民政府改为杭州市萧山、余杭区人民政府;原政协萧山、余杭市委员会改为政协杭州市萧山、余杭区委员会;撤销中共萧山、余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中共杭州市萧山、余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原萧山、余杭市人民法院改为杭州市萧山、余杭区人民法院;原萧山、余杭市人民检察院改为杭州市萧山、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原萧山、余杭市上述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名称随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相应改变。
二、有关机构级别和干部待遇问题
(一)机构级别。萧山、余杭市撤销县级市设立萧山、余杭区后,区的级别为副厅级;区直属工作部门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为科级。
(二)干部职务改任。萧山、余杭设区后的干部职务与原职务相对应,按设区后的机关名称改任并确定相应级别。干部级别确定的时间以国务院国函(2001)13号文件的签发日期(2001年2月2日)为界,此前已退(离)休的干部不再按设区后的规格确定级别,2001年2月2日后在职干部的级别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区属镇(乡)干部的级别参照区属街道办事处级别确定。
(三)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区属各级工作部门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先按现状过渡,待今年我市机构改革时,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善。
三、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事权
(一)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人民政府是辖区的管理主体,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履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依法行政,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领导辖区内的社区建设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