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事权。按照辖区管理原则,行使城乡建设和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的统筹、协调、综合、监督和检查职权,依法制定和公布辖区行政管理各项规定,搞好辖区的建设和管理。
四、区人民政府的有关管理权限
(一)根据浙政函(2001)38号文件精神,继续执行浙政发(1997)53号和浙政办发(1997)179号文件,保留萧山、余杭两区享有地市一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二)萧山、余杭原有的管理权限和原享有的其他地市级管理权限基本不变,凡省“戴帽”下达两区的各项计划指标切块下达。
(三)有关财政体制。按现行省对县(市)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结算标准,由市对萧山、余杭两区实行具体结算。政府性基金和各项预算外收入按设区前分成政策结算。两区争取到的省专项补助资金全额返补。经济发展的增量收入,全额留给两区。
(四)有关土地管理。两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省“戴帽”下达。土地整理项目由两区立项,折抵指标由两区政府自行筹措,耕地占补也由两区政府自求平衡。土地登记发证和出让合同签订授权两区办理。土地出让金由两区直接收取和使用,但与原市区接壤地区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应全额用于该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两区直接审批和直报省的审批事项,抄报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除原市区接壤地区、已编制的杭州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有矛盾之处外,两区已批准的项目继续实施。
(五)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及管理。萧山、余杭两区政府参与杭州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在杭州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萧山、余杭的分区规划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与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萧山、余杭区域内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规,钱塘江沿岸以及与原市区接壤地区的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城市设计,由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两区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两区政府原管理权限基本不变的原则,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规划监督检查授权两区政府组织实施。
五、萧山余杭两地政策、法规的连续性问题
撤市设区后,按照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萧山、余杭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适用城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仍按行政区划调整前的规定执行。
撤市设区前两地制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房改政策、出租车营运等政策目前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