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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的批复
(甘价费[2001]46号 2001年3月20日)


兰州铁路局兰铁分局:
  你局《关于申请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兰铁分经[2001]001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规定,现将兰铁公局货物运输代理(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联运代理服务必须以方便托运人、收货人,以为甘肃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服务为宗旨,必须坚持以托运人、收货人自愿委托为原则。联运代理人不得利用货源和装卸条件垄断经营,强制代理。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依法开展联运代理服务业务必须与运输主业分离;不得以运输或装卸为条件强行开办联运代理服务,垄断经营。
  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按附件《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联运代理人从事与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内部相同业务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可按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境内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8]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运代理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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