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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委农办、省法院、省委组织部等单位的《关于在“三清两建一公开”活动中妥善处理村级“三角债”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一)清除农户欠款中的高息与复利。1993年后发生的农户欠款,没有计息的不再计息。已经计息的,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发生的欠款,其年利率不得超过20%;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发生的欠款,其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同类农业贷款利率,超过部分要减下来。不准计复利,已计复利的要剔除。1993年1月1日后有还款的农户,其还款额中超过计息标准计息和计复利的,对已经多收取的利息部分,要退回农户。在帐务处理上可动帐不动钱,记入农户往来。2001年以后发生的农户欠款,可以按照当地信用社同类农业贷款利率计息。
  (二)激励农户积极还款。对及时向集体还清欠款的农户,可免收利息;对按计划分期还款的,可视其还款额度和时间,相应减收利息。鼓励债务划转,即将欠债户欠集体的款转顶集体欠存款户的款,欠款本金抵顶存款本息,欠款者应付利息作为鼓励金,给予接受划转欠款的存款户。
  (三)依法清欠。对于债权纠纷,要及时依法仲裁或审判;对有能力还款而又拖欠不还的,可依法裁决还款时间及经济处罚。
  三、妥善处理呆死帐
  呆死帐是指已经无法收回的农户欠款。主要包括户主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的农户欠款和1990年前举家出走,户口已迁出,至今下落不明的农户欠款。对呆死帐的认定,一要严格掌握界限,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二要经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多数人同意;三要经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乡镇政府批准。对呆死帐的核销处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收入的,用其他收入核销;没有其他收入的,记入递延资产科目,逐年核销,不允许用积累资金一次性核销。对特困户和五保户的欠款,可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比照核销呆死帐的办法履行减免程序和进行帐务处理。
  四、妥善处理外部欠款
  外部欠款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欠款。不论谁欠的,都必须积极催收。(一)本乡镇内村与村之间的往来欠款,由乡镇政府出面协调,帮助催要。(二)乡镇直机关单位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由乡镇政府责令债务单位限期还清。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的,由乡镇政府负责从其行政经费或其他收入中扣还,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三)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催收。有偿还能力但久拖不还的,可从其工资中扣还。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企事业单位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如原单位已撤销或解体,又找不到接收单位承担债务,可作为呆死帐处理。但必须严格按照呆死帐的处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和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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