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定价,并填列备案表,向所在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及业主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综合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及服务收费基本标准规定如下:
(一)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046元;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及保养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03-0.05元;
(三)清洁卫生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02-0.04元;
(四)绿化管理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
1、绿地率在40%以上(含40%)为0.12元;
2、绿地率在30-40%以上(含30%)为0.10元;
3、绿地率在20-30%以上(含20%)为0.06元;
4、绿地率在20%以下(无绿地不收费)为0.03元。
(五)保安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02-0.04元;
(六)办公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01-0.02元;
(七)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的管理用房除外)折旧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05元;
(八)税费:按利润额6%计提;
(九)利润:按管理人员工资、折旧费之和的3%计提。
上述六项费用均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向下浮动。
本条(二)(三)(四)(五)(七)项所称费用支出包括工资及福利费和物资消耗费用。
第八条 住宅区内有特殊设施、设备的,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第九条 在住宅区、工业区内的写字楼和商业用途的物业,可在该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80%,在住宅区、工业区办公的(不包括工业厂房中生产管理办公),可在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50%。
未售(租)出的空置物业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的开发商按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房屋收费标准50%交纳。
已售(租)的空置物业,由该物业的业主按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房屋收费标准50%交纳。
第十条 对小区内五保户和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可持民政部门的证件,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认定后,享受物业管理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