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劳社[2001]4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冀政(2000)42号),现就我厅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工作。《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其规定的公文格式是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的。这两个文件和一个标准同过去公文处理办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厅行政处室要认真学习,严格按规定制发公文(包括电报,下同),厅属各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执行,保证我厅公文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运行。设在我厅的各种临时机构制发公文也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收文办理。厅办公室是我厅公文处理的综合管理机构,送达我厅的公文统一由厅办公室负责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经厅领导审批后,由业务处室、单位具体承办。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公文,由厅领导明确主办处室、单位,没有明确主办处室、单位的,由排位靠前的处室、单位主办。原则上,业务处室、单位不直接收文,已经收到的公文,应当及时移交厅办公室,按上述程序处理。
  三、关于公文拟制。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厅领导批示拟制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厅领导审定。经厅办公室审核公文时,须附厅领导批示意见和拟制公文涉及的相关文件。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业务的,应当主动征求意见,经协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说明理由,并附相关处室、单位意见等,送厅办公室核稿后,报厅领导审定。厅内设机构不得向外正式行文。
  涉及其他厅局业务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会签,意见不一致的,应先进行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提出解决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上报公文会签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请厅领导协调,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由厅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