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已报废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车辆予以强制报废,因交通事故造成报废车辆损坏的,不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对挪用车辆牌证、使用假牌证以及无牌无证车辆或报废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论该车辆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车辆的驾驶人、承买人、实际支配人均应依法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9、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装载的货物受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查明货物来源的真实情况。属走私货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移交海关缉疑私部门处理,因交通事故造成走私货物的损失,不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属非走私但又无合法来源证明货物的,应在进行货物损失价格鉴定后,移送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10、交通肇事逃逸案或者属无名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后,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仅当事人身份未能查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已查清的事实和已取得的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中对不明身份的当事人可用“××车驾驶员”或“无名氏(男或女)”等名词进行表述。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在审理中对用上述方式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应予采纳。
11、从香港、澳门进口的残疾用具,不列入国产普及型残疾用具范围。
1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评定书、调解书、处罚决定书等,均应分别送达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车辆驾驶人、事故受损害人及死者家属。上述各方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评)定。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伤残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前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重新评定,造成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无法作出伤残重新评定结论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可作出不能评定伤残等级的结论。
1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期满后,应当书面通知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领回被暂扣车辆。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