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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紫荆花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紫荆花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1]7号 2001年2月21日)


省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荆花饭店分公司:
  《长春紫荆花饭店关于收取市话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饭店向住店客人加收市内电话费和电话声讯(信息)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饭店为客人提供市内电话和电话声讯(信息)服务时,须安装计费设施,同时必须向客人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账单。
  二、向客人收取市内电话费和电话声讯(信息)服务的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同时可按话费总额的15%加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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