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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陕价管发[2001]9号 2001年2月8日)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省管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房发[1999]1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2000年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工作。现将年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年审工作由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对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及《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凡2000年年底以前报经物价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均在这次年审范围之内。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报批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并申领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
  2.对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是否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价外加价收费等问题。
  3.收费与管理服务是否质价相符,有无管理服务不到位、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住户对管理服务是否基本满意。
  4.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及管理服务内容是否在收费地点公布,是否做到亮证收费,采暖费及代收代缴的水电费收支情况是否向住户公布。
  5.是否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或专用票据。
  三、年审办法及时间安排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年审内容首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陕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表》(见附件),连同《收费许可证》副本、2000年度收费票据及财务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物价部门。
  物价部门对收费单位所报送的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深入住宅小区调查了解实际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对收费基本合理、住户对管理服务基本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予以确认,并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审验专用章;收费偏高的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管理服务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以及不如实提供年审材料,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由物价检查部门进行处理。
  省管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要求于2月23日以前报省物价局,2月26日-3月23日到各小区调查了解情况,集中进行年审。各地的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由地、市物价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全省的年审工作,要求在5月底以前结束,并向省物价局写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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