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险
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渝价[200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物价局: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当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已开始建立,为了确保药品价格政策得到落实,现对定点药店的价格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严格落实政府制定的各项价格政策和规定。
  二、要有专门的物价专、兼职人员按照价格管理的要求,及时、正确制定药品的零售价格,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药品价格。
  三、药品价格资料要立案归档,以备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四、出售药品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品名、价格、数量,不得弄虚作假。
  五、对有价格监测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及时、如实地向物价部门上报各项价格资料。
  六、按照国家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要求,零售药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正确,货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