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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情况调查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行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情况调查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43号)


各地市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为了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需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为此,请各地市认真将本地区范围内(包括市、地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今后,凡各地新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和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都必须在审批后15日内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本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情况调查表务必于2月2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表1、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情况调查表(略)
  表2、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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