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关于
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
(赣价商字[2001]15号 2001年2月6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医药局:
  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江西省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为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通知的要求,建立江西省药品价格监测制度。
  二、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并委托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价格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三、药品价格监测内容为药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中管、省管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定价的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
  四、按照国家计委关于选取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是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单位的要求,我省确定南昌市医药集团公司、赣州市医药集团公司、上饶市医药集团公司为批发企业定点单位。南昌市黄庆仁栈药店、九江市苷棠药店、樟树市长春药店、上饶弋阳县庆昌仁大药店、萍乡健康药店、鹰潭庆欲堂药店为零售药店定点单位;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饶市广丰县人民医院、赣州市赣县人民医院、抚州市南丰县人民医院、九江市医专附属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为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定点单位。
  五、各定点单位应选派1至2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专(兼)职从事价格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并按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将有关价格信息资料报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