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1]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住房政策,建立我市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促进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产业的发展,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供应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建立住房供应体系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微利商品房,它以现阶段社会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是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将原计划立项及在建的国家安居工程转为经济适用房。同时,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用房、政策允许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政府专项用房等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范畴。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在较长时期内形成我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三种住房并存的供应体系,并按我市住房生产与消费的实际,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合理确定三种住房的比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要逐步实现住房的全面市场化。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要根据我市中低收入人口的住房需求情况和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情况,按适度超前的原则制订中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优先供应土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总量按市场需求预测,由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提出,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建设管理。
  二、规范运作,实行集约化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市场、集约建设”的原则。要根据全市居住人口的分布和城市发展方向,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倡导成建制居住区的规模化开发建设。
  当前要按统分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组织下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存量土地可招标建设定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待条件成熟时,市政府将组织专门机构统一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开发,对建成房屋实行统一收购、销售和调配。
  2001年元月起全市范围内原则停止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国家政策规定的四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在四类土地以外的地段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管理。
  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用房不再安排土地自建,结合货币安置统一由经济适用住房机构提供安置房源,实行货币结算。目前的在建项目经全面清理后,多余的用房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公开向社会出售。
  市财政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安置拆迁户的用房,可实行统一建设,按计划供房安置,或按成本价进行货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