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9号)规定执行。
  三、政策配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实行行政划拨。由市征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也可由征地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
  凡属政府行政性的收费按规定实行减半征收,杜绝各种违规的摊派、集资和变相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构成如下: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其建设费用不得摊入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可按规定进行预售。
  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带建的廉租房,政府的收购价格不包括第8项利润。
  四、适应市场,加强建设质量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要避免零星建设,独立建设的规模一般应在小区级以上,也可在成建制的商品房小区中带建。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并注意节约用地。现阶段以60—95平方米左右的住宅为主导户型。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环境与配套设施建设要严格遵照《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组织实施,注意建成后便于物业管理。为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加强配套建设的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土管等部门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调与定期督察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初装修和综合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应提供“一卡一书”即住房保修卡和住房使用说明书。
  政府鼓励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推广应用“四新”成果,提高科技含量。 
  五、合理分配,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套数、面积)、价格、建设进度与销售情况实行公示制度,由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