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2001年广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教发电[2001]4号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农委(办):
  去年,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大了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力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从检查和群众反映的情况看,各地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群众反映还较强烈。根据教育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2000]教电424号)要求和省纪委五次全会以及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加强全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统一认识,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
  中小学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教育改革和发展,各地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树立教育工作良好形象,确保教育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教育收费的法规、政策,层层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在“深入”和“实效”上下功夫,使中小学收费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依规收费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三厅(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的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学校均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立项收费,对不符合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中小学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县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的规定联合制定。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及教学辅导材料,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应尽可能使用黑白版教材;不得强求学生统一购买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农村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不准通过代办费“回扣”方式和克扣服务收费从学生身上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学校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军训、观看展览和电影,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时,每次可按实际开支收取活动费。
  (三)公办中小学不得搞“一校两制”、“校中校”或“校中民办班”,变相高收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