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1]18号 2001年1月19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舟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近接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收取集体企业管理费的函》(浙电办[2000]1502号),要求向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电力系统集体企业)税前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1]3号文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电力系统集体企业2000年度管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提:
  1.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
  2.建安(施工)企业按总产值的0.4%;
  3.商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