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要结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可实行全日制集中培训与半日制、夜校分散培训相结合,以适应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边工作边学习的要求;也可采取在培训机构集中办班,或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等形式,组织下岗职工就近、就地接受培训;充分发挥远程职业培训培训量大、面广、成本低的优势,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等方式,形成远程职业培训网络,拓展培训的空间和范围。组织力量开发编写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本地实际的教材,为下岗、失业人员自学提高和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要把再就业培训作为推动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抓好。应及时向政府汇报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争取领导的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要将再就业培训目标任务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目标任务一并布置、检查、考核,落实目标责任。要主动争取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协作,落实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优惠政策。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组织的联系,做好实施再就业培训伙伴援助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劳动监察等部门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作好工作。
  (二)积极落实再就业培训经费。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关于补贴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社[1999]047号)精神,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和制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补贴。要积极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通过核定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将培训经费的补贴标准同培训质量挂钩,促进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强就业服务,提高培训实效。要建立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机制,促进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对取得培训(毕)结业评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根据其所学专业技能,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并及时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沟通、联络,优先推荐就业。对于有自谋职业意愿者,就业服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帮助落实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鉴定考核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在办理职业介绍手续和发布招工信息时,要对实行就业准入、须持证上岗的90个职业(工种)明确标识并严格把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