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
实行明码标价的规范、示范、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0]287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开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范、示范和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规定,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
  (一)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二)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四)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盖章。商品标价签为绿色价签,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五)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降价标价签为红色价签,具体式样仍见附件一。
  (六)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标签必须标明价格和售货单位名称,并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架处使用商品标价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