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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函青海分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
中函青海分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0]937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青海分院:
  你院《关于要求调整党校函授办学收费标准的报告》(青校函字(2000)1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结合我省函授教育办学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函授学院招收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和在职研究生班学员的收费标准调整为:
  (一)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由30元调整为40元(含符合免试条件入学的学员),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由40元调整为60元。
  (二)学费标准:1.大专班每人每学年由810元调整为900元;2.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每人每学年由952元和972元均调整为1000元。以上收费均包括学员毕业论文导师指导、答辩费用,学校再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3.在职研究生班学费(含教材、资料费)每人每学年由3000元调整为3400元。
  (三)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计收(在职研究生班不另收教材、资料费)。
  (四)毕业证工本费:每证8元。
  (五)入学考试补习本着自愿的原则,补习费大专班、本科班(含领导干部班)每人每次由100元调整为120元,研究生班每人每次300元,补习时间不少于50天,200课时。补习资料费按实际成本计收。
  (六)研究生补考费每人每科50元,其他班次每人每科30元。
  (七)试读生一次性收取试读费7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对2000年及以前入学的学员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三、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员公开,并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青海分院各学区、辅导站应按本通知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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