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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计价调[2000]214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市物价局:
  价格监测是价格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的基础,随着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对价格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以来,全省价格管理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需求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加强价格服务,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工作需求,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在认真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工作职能为各级领导决策和社会服务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国家计委计司经调函[2000]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价格监测规定》明确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信息部门承担的具有行政性职能工作。因此,明确划分各级工作职责是确保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基本前提。省级价格监测信息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价格监测法规、制度和国家部署的价格监测任务;部署、组织、协调、检查全省的价格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的价格监测规章和制度;提供和发布全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建立全省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组织全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的专业培训。市级价格监测信息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法规和制度;提供、发布当地价格监测信息资料;部署、组织、协调、检查当地的价格监测信息工作;建立本地的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县级价格监测信息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价格监测信息法规和制度;提供、发布本地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建立本地价格监测信息网络。
  根据上述分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高度重视价格监测工作,充分认识到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法》赋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能,是价格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开辟的新领域,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新的经济管理形式。要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监测任务。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价格监测工作不受影响,注意保持价格监测机构职责和人员的稳定,做到职能不变,工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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