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实施
为了继续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粮食购销价格监测、价格监测分析报告、药品价格监测等制度,切实保证数据采集和报送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认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1、认定范围包括:《河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河南省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河南省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采(报)价点,上网报价的大中型企业。
2、对监测单位和监测报告单位的要求:
(1)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一定价格监测调研力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机构和设施。(农贸市场必须是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常年集市,并具备比较完善的市场管理机构)。
(2)能够认真配合当地价格部门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三年内无重大违价违规行为。
(3)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确定后,应保持稳定,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摘牌的,须经我委批准同意,同时上报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备案。
(二)发放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
根据国家计委计司经调函[2000]13号文件具体要求,我委会同各市价格部门对全省价格监测单位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审核和调整,认定了全省236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一),予以发放标志牌,实行挂牌公告管理。
(1)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由我委按照统一式样制作、发放和管理。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的制作和发放不收费。
(三)建立价格监测调查证制度
为便于价格监测人员开展工作,加强对价格监测人员的管理,国家决定对负责价格监测的工作人员颁发价格监测调查证。河南省区域的价格监测调查证由我委统一制作、核发和管理,未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发给《价格监测调查证》,不能从事价格监测信息工作。价格监测调查证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测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证件,持证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要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监测。价格监测人员持证到被监测单位履行监测工作职责时,有权要求被监测单位提供国家规定的价格监测资料,被监测单位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严格价格监测工作的考核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有关要求,严格对价格监测工作管理、考核、监督,对本地价格监测工作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把是否及时、准确采价和上报价格监测资料作为检查的重点,对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要按照《价格监测规定》有关条款严格处理,坚决予以纠正。严格按照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考核办法定期进行通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附:河南省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粮食价格监测考核办法,河南省药品价格监测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