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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乡镇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补办征用手续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处置:
  1、企业整体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进行不动产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2、改制后企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单位控股的;
  3、改制后改变原土地批准用途需重新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除外)。
  乡镇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通知》(杭政(1999)19号)执行。
  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4、乡镇企业改制需要将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表(村及乡镇、区政府盖章);
  (2)改制企业的批文(由各区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3)征地协议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乡镇企业在改制时,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改制企业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作为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代表的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租企业(改制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集体所有土地租赁合同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如确有需要,应经出租方同意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
  (五)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由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其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价格需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按股收取红利。
  以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仍归原集体所有者。
  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可以抵押,抵押时应按国家关于集体土地抵押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须先补办征用、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以处分集体抵押物所得价款先行抵交出让金。
  (六)使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改制时,经主管该企业的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由改制后企业按现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国有土地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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