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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
(渝府发[2000]68号)


  我市自1990年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为房地产开发、工商企业等及时提供了土地保障;二是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累了一定资金;三是促进了小城镇的建设。但是,土地整治滞后,推进土地招标、拍卖不力,炒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囤积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控制土地出让总量
  (一)严格程序,规范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管理:
  1.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控制指标,于每年的12月1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各地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下一年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节约的计划指标可移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地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时,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主城区出让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公示出让地块情况,并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化比例,需配置的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等。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地区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凡未公示的土地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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