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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成品油配送制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成品油配送制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省价生产字[2000]30号 2000年7月20日)


中国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成品油配送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1998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石油公司供应系统外与之签约的社会加油站汽、柴油,对已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执行批发价且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对尚未实行配送制的地区,除执行规定的批发价外,还要按附表所列的运杂费补贴标准给予加油站运费补贴。此文件自2000年7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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