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02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自治区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自治区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黄金管理局、中色南宁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但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央编委办明确的规定,各司其责)。
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测绘局。
(三)增加的职能
国土资源厅对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求国土资源厅意见。
(四)转变的职能
1.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