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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邮政部门部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邮政部门部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398号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过去批准的邮政部门的有关业务收费的文件、规定进行了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经研究,对现在仍适用的有关邮政业务收费标准进行修订移植。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邮政信箱管理费
  1、邮政专用信箱管理费:120元/户、年(包括自取和由邮局投递)。
  2、普通信箱管理费:60元/户、年。
  二、包裹、印刷品逾期保管费
  1、自包裹详情单投递之日(以投递日戳为准)起,三日内收件人至指定邮局领取者,免收保管费;从第四天起至第十天止,每件每天收逾期保管费0.20元;从第十一天起,每件每天收逾期保管费0.40元,但每件包裹收取逾期保管费最多不得超过12元。
  2、印刷品自投递之日(以投递日戳为准)起,三日内收件人至指定邮局领取者,免收保管费。从第四天起至第十天止,每件每天收逾期保管费0.10元;从第十一天起每件每天收逾期保管费0.20元,但每件印刷品收取逾期保管费最多不得超过6元。
  3、用户至指定邮局领取包裹或印刷品,凡遇邮局停止营业日。计算逾期保管费的时间应顺延一日。
  三、邮政业务档案查阅及复制收费
  1、档案保护费:每页0.10元。
  2、复制费:八开1.00元,十六开0.50元。
  3、证明费:每份2.00元。
  四、邮政通信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为提高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加快邮件传递的速度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市辖区内的用邮单位进行用邮注册登记。以适应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用邮需要。
  1、区县(自治县、市)及以上的用邮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每次交纳注册登记费50元。每两年进行一次邮政通信注册登记。
  2、区县(自治县、市)及以上的小学、幼儿园,民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民政福利企业减半收费;农村的乡镇党政机关、乡镇企业、中小学、养老院、供销社及农民个体工商户免收。
  3、对用邮单位进行普查、以独立的法人为一个收费计算单位,对其所属的同一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人的附属或分支机构,不收普查登记费;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的附属或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邮政局交纳普查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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